电子产品污染管理办法今实施 产品要贴环保标志
从今天起,被称为“中国版ROHS”的《电子信息
范围认定引争议
据了解,早在2003年1月欧盟便通过了ROHS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虽然“中国版ROHS”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昨日,中国家电协会副秘书长徐东生对记者表示,电磁炉、微波炉等产品长期以来都未归入到信息电子产品的范围之内,而信产部的注释范围却将上述两种产品甚至发电机组和医疗设备也列入信息电子产品之中,这种做法有失妥当。
据了解,去年2月28日,信产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七部委联合公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信产部又于2006年3月份在其网站上列出“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注释表明,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的范畴有黑色家电、医疗电子设备、家用电子电器等十大类共计1800多种产品,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家电、DC、
针对此种分类方法,中国家电协会一直保留自己的看法。徐东生称,信产部的这项注释只是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不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因此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家电协会不承认此种分类方法也不会督促进入范围之内的家电企业按照此要求执行贴标。
对此说法,信产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运行司体制改革与市场处处长黄建忠却斥之为“废话”。他称,家电协会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对于属于
黄建忠表示,关于具体的分类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统计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的,电子信息产品分散于各个行业之中,每年在进行电子信息产品产值估算时也都是将此次规定的各种品类算入的。他承认,虽然在实际中国家统计局并未把电磁炉等产品列入信息电子产品范围,但是实际上国家统计局所执行的统计范围也是按照信产部的建议进行,因此并不能成为电磁炉等产品不能列为信息电子产品的理由。他还称,在《办法》的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表示,信产部等七部委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而对于解释权的使用是不需要信产部正式发文的”。
相关细则未出台执行成难点
据黄建忠介绍,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中国家电协会相关人士则表示,此项《办法》虽然出台并开始实施,但实际上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执法细则和处罚规定。在具体市场执法中,由于信产部没有执法权,因此还是要依靠工商、质检等部门对违反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因此在未来的执行中难免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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